民权县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1421民初571号
原告***与被告***、***、民权县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建筑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商丘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醒、被告***、被告安鑫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被告财保商丘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规定,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没有从事建筑相应的资质,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安鑫建筑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商,在明知被告***没有从事建筑相应资质的情形下,仍将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被告安鑫建筑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安鑫建筑公司作为投保人,为民权县秀湖双溪湾一期1#、2#、3#、5#楼工程的全体施工人员在被告财保商丘分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在民权××××#楼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被告财保商丘分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财保商丘分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及被告安鑫建筑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原告***应得到的各项赔偿款为:1、医疗费,原告花去医疗费元23387.25元;2、误工费,参照2019度河南省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54972/年÷365天/年×150天(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22591.23元;3、护理费,可按照护理人员1人计算,参照上一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6858元/年÷365天/年×75天(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9628.35元;4、营养费,20元/天×45天(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9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5天(住院天数)=1250元;6、关于交通费,原告交通费票据计款480元;7、伤残鉴定因不构成伤残,伤残鉴定费不予支持;三期鉴定费(误工、护理、营养)1200元;8、后续治疗费6000元,上述各项赔偿款共计为65436.83元。 被告财保商丘分公司应在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数额为:医疗费(23387.25元+6000元-100元)×80%=23429.8元,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20000元。 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为: [65436.83(原告受伤产生的损失)-20000元(被告财保商丘分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数额)]×45%-18687.25元(被告***已支付部分)=1759.32元。 被告安鑫建筑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数额为: [65436.83(原告受伤产生的损失)-20000元(被告财保商丘分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数额)]×35%-5000元(被告安鑫建筑公司已支付部分)=10902.89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8日,原告在被告安鑫建筑公司承建的民权县秀湖双溪湾3#楼施工过程中,因脚下木板打滑且木板下存有垃圾,导致原告右腿摔伤。原告受伤后在民权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5天。2020年11月18日,经商丘庄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髌骨骨折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未达伤残等级标准;综合评定原告人身损害误工150日,护理75日,营养45日,伤残鉴定费为700元,三期鉴定费为12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18387.25元,生活费300元,共计18687.25元。被告安鑫建筑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5000元。 被告安鑫建筑公司在被告财保商丘分公司处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约定:工程名称为民权县秀湖双溪湾一期1#、2#、3#、5#楼;施工地址为商丘市民权县人民路东段;保险期间为自2020年1月11日0时起至2020年10月30日24时止。其中《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保障项目为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500000元;《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2版)》,保障项目为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20000元,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 另查明,被告安鑫建筑公司将涉案部分工程分包给了被告***,原告系在被告***承包的工地施工时受伤。被告***没有从事建筑相应的资质。原告的户口为农村。2019年河南省建筑业职工平均工资54972元/年,2019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46858元/年。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59.32元; 三、被告民权县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02.8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180元,被告***承担405元、被告民权县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佟立新
书记员  邓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