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民权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197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博仑,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和平路中段北侧绿洲·桂园小区商铺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397483281M。
法定代表人:高晓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合,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英协路51号院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805478667。
负责人:孟庆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陈亮,男,具体身份信息未提供。
原告***与被告民权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陈亮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2951.6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0日4时,原告在民权县新农汇农贸城项目工作时摔伤,原告因事故住院71天,花去医药费数万元。被告民权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购买了意健险组合产品电子保单,现原告已治疗终结,特申请司法鉴定。2021年5月16日原告申请追加陈亮作为被告,但是未提供陈亮身份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追加被告陈亮身份不具体明确,不足以与他人相区别,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驳回原告本次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8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玮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