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应泄露51号院7号楼。
负责人:孟庆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审被告:民权县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和平路中段北侧绿洲﹒桂园小区商铺306号。
法定代表人:高晓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民权县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王 锋
审 判 员 宁传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颖
书 记 员 梁 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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