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421民初4339号
原告:汤本姣,男,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和平路中段北侧绿洲·桂园小区商铺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39748328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书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郑州市英协路51号院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805478667。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汤本姣与被告民权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汤本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2951.6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汤本姣同意被告***当庭支付赔偿款2万元;被告***支付赔偿款18000元(已垫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之前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95000元,并将上述款项汇入法院案件款专户;
二、原告汤本姣在收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赔偿后三日内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24000元;
三、原告汤本姣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1872元,由原告汤本姣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