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21民初2556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民权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和平路中段北侧绿洲˙桂园小区商铺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39748328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民权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本院对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民权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民权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民权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