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永春县东关镇外碧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5民初1851号
原告:福建省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溪滨花园1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方榕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春县东关镇外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东关镇外碧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福建省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春县东关镇外碧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11629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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