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京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舆县京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舆之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3民初2982号
原告:平舆县京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舆县电业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见,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舆之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舆县产业集聚区南区*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平舆县京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舆之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平舆县京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舆县京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孟庆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