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京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舆县京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舆之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3民初419号
原告:平舆县京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高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龙,男,汉族,1989年12月9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河南舆之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京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舆之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下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平舆县京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没有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