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803民初590号 原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虞城县木兰大道北侧国土局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 省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39号H6栋841-850号、H7栋801-8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信公司)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铭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83250元(以15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3.7%计算至2022年6月22日,此后按此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分包了由被告总包的位于焦作市中站区白马门河综合整治及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的劳务,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后,2020年12月21日经双方最终结算,原告所施工的工程款总价为4499061.56元。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余款1500000元在原告多次主张的情况下,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中铁七局辩称,我公司与原告在2020年3月5日、5月6日共签署二份劳务分包合同,2021年12月21日签订二份封账协议,应付款分别为4180224.3元、188541.66元,合计4368765.96元,质保金分别为215525.99元、5656.25元,合计为221182.24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合计为333788.47元,项目安全保证金合计为215525.99元,待付工程款304082.25元。合同13.2条明确约定了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与业主约定的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业主返还甲方保证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合同13.3条明确约定了甲方预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的,乙方同意甲方代为支付,该款项是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按时发放。合同13.4条约定安全风险金,安全风险金待工程竣工后视其安全情况予以返还,不计利息。合同22.5条约定乙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劳务分包方,对本合同条款已认真阅读,对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已完全理解,对履行本合同可能存在的各项风险包括工程停建、工期变更、资金周转、自然条件变化等已充分判断,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5日,被告中铁七局(甲方)与原告铭信公司(乙方)签订《白马门河综合整治及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河道水利工程一标段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白马门河综合整治及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劳务分包的内容为河道水利工程一标段全部工作内容;本合同暂定总价为5587797.8元;按合同价款总额5%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与业主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若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修,质保期延长,质保金仍由甲方保留;若乙方拒不返修,甲方有权将质保金用于支付返修费,质保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乙方补足。2020年5月6日,被告中铁七局(甲方)与原告铭信公司(乙方)签订《白马门河项目驻地临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焦作市白马门河综合治理工程;劳务分包内容为项目驻地临建等全部工作内容;本合同暂定总价为188541.66元;按合同价款总额3%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乙方的工作成果在甲方与业主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后,甲方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乙方。若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修,质保期延长,质保金仍由甲方保留;若乙方拒不返修,甲方有权将质保金用于支付返修费,质保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乙方补足。2020年12月21日,原、被告双方就白马门河项目河道水利一标工程达成《末次结算及封账协议》,确定最终工程量分包结算含增值税额总价合计4310519.9元,扣除安全质量罚款1700元、材料款43937.8元、其他扣款84657.79元,最终结算应付款金额为4180224.3元;质量保证金5%为215525.99元;本次结算办理完成后,《焦作市白马门河项目河道水利一标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除第十三条第二条款继续履行之外,其余合同条款作废,甲乙双方终止了合同关系,以本协议为主。原、被告双方就白马门河项目驻地临建建设工程达成《末次结算及封账协议》,确定最终工程量分包结算含增值税额总价合计188541.66元;质量保证金3%为5656.25元;本次结算办理完成后,《焦作市白马门河项目驻地临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除第十三条第二条款继续履行之外,其余合同条款作废,甲乙双方终止了合同关系,以本协议为主。现被告中铁七局已支付原告铭信公司工程款3294187元。 另查明,2021年6月3日,项目监理机构对白马门河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综合治理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发出工程暂停令,由于白马门河部分河道主体及边角绿化范围无正式耕地调整手续,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于2021年6月3日12时起,暂停上述区域内所涉及部位(工序)施工,并按要求做好后续工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于2020年3月5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原、被告于2020年12月21日签订的二份《末次结算及封账协议》,被告提交的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2020年12月21日签订的二份《末次结算及封账协议》、工程暂停令、工程付款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中铁七局将白马门河综合整治及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河道水利工程一标段全部工作内容、白马门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驻地临建等全部工作内容劳务分包给原告铭信公司,事实存在。2020年12月2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并达成结算协议,确定河道水利一标工程的最终结算应付款金额为4180224.3元、驻地临建建设工程最终结算应付款金额为188541.66,共计4368765.96元。原、被告双方在两份《劳务分包合同》中均约定,在被告与业主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业主返还被告质保金后,被告不计利息将质保金返还原告。2021年6月3日,项目监理机构对白马门河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综合治理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发出工程暂停令,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质保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故河道水利一标工程的质保金215525.99元、驻地临建建设工程的质保金5656.25元,应从最终应付款金额中予以扣除。现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294187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53396.72元及利息。对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七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3396.72元及利息(利息以853396.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9050元,减半收取9525元,由原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42元,被告中铁七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文 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