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68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生,住河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虞城县木兰大道北侧国土局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7.6元,减半收取计763.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 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 员代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