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25民初2482号
原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7511277X9,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北侧国土局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原,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3XFH129,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与至诚四路交叉口北100***和谐北大花园一期A区3号楼13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20号商铺。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信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公司(以下简称虞城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原、被告商丘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城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铭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返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9121.928元〔(2190.36元+9312.05元-100元)×80%〕;残疾赔偿金695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199.2元(***6099.6元;***6099.6元);鉴定费3500元;共计94407.1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铭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晋城市丹河快线“1+3”项目一期丹河快线道路工程劳务分包给铭信公司。铭信公司按照约定在被告处为该项目全体施工人员购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为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6月24日,该保单采用不记名及保单所承包建筑工程中施工人员均属于被保险人,不受人数限制。2020年8月19日铭信公司雇员***在工作中受伤,伤后被送往晋城大医院治疗。铭信公司委托员工**处理***受伤的赔偿事宜,**代表铭信公司分两次向***垫付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22000元、11000元,共计垫付33000元,**与***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出院后依据赔偿协议书于2021年4月9日向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晋城市泽州县人民法院下发(2021)晋0525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各项损失156833.69元。**不服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法院下发(2021)晋05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上述判决。原告铭信公司已经代替**履行完毕上述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诉讼。
被告虞城支公司未答辩。
被告商丘支公司辩称:涉案合同的保险人系商丘支公司,被告公司住所地为商丘市梁园区,将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辖营业网点虞城支公司列为被告没有合同依据,虞城法院也没有案涉合同纠纷审理的管辖权;原告不是合同的被保险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合同系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工人投保的团体意外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使指定受益人为单位,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因此团体人身意外险投保人不享有代为求偿及保险金请求权;商丘支公司承担保单约定合理合法部分,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
经审理查明,***受**雇佣在晋城市泽州县丹河快线项目部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8月19日,***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请求**赔偿,向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和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56833.69元。铭信公司经**的父亲胡战方代**履行了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后,为请求虞城支公司、商丘支公司赔偿保险金,提起诉讼。
另查明,涉案建设项目是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铭信公司的,铭信公司为该项目全体施工人员向商丘支公司处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4版),保险期间为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6月24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如果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受益人只能是雇员及其近亲属,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只有雇员及其近亲属,雇主作为投保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所以雇主不能要求以保险金来折抵自己应付的赔偿款。不论雇员是否被投保、是否获得保险金,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雇主都负有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代替**履行赔偿义务后,请求保险公司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94407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