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2944号
申请人: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7511277X9,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北侧国土局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系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068M,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716022,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董事长。
申请人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4,25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4,25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苗 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