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4982号
原告:**,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商丘市虞城县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7511277X9,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北侧国土局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3XFJH129,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与至诚四路交叉口北100***和谐北大花园一期A区3号楼13号。
第三人:***,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公司及第三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