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4982号 原告:**,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商丘市虞城县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7511277X9,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北侧国土局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3XFJH129,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与至诚四路交叉口北100***和谐北大花园一期A区3号楼13号。 第三人:***,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公司及第三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