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5070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7511277X9,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北侧国土局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路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67360445H,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泉北西大街1299号。 法定代表人:赵利彬。 被告:邯郸中建恒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9WDNF45,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联通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87077,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08号万象城02**(B座)1501房间、16层及2525层2501房间。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 ***、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路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邯郸中建恒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路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邯郸中建恒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信息不祥,且无法联系到被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建路桥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邯郸中建恒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