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2948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木兰大道北侧国土局西,统一信用代码:9141141577511277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08号万象城02**(B座)15层1501房间、16层及25层2501房间,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772787077M。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1元,减半收取18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汤 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