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2948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木兰大道北侧国土局西,统一信用代码:9141141577511277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08号万象城02**(B座)15层1501房间、16层及25层2501房间,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772787077M。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1元,减半收取18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汤 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