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千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财保158号 申请人:河北华千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092281304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时彬(实习),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木兰大道北侧国土局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77511277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胡战方,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申请人河北华千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胡战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后权利得以实现。申请人河北华千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胡战方、**名下银行存款252441.85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2410104412021300041,担保金额252441.85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华千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铭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胡战方、**名下在银行的存款252441.85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