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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建筑机械租赁站、郑州汇亿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5813号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农科所家属院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汇亿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润丰悦尚2号楼1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陈醉。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筑机械租赁站诉被告郑州汇亿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筑机械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关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