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汇亿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汇亿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3313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含双,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汇亿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33588663。
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润丰悦尚2号楼1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陈醉。
被告:李伟伟,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与被告郑州汇亿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李伟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庆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