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泰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竞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393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国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271弄1-10号3幢。
法定代表人:徐逾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超,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竞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凌于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万青,上海竞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国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竞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竞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上海国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竞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房昳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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