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泰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蓝溪实业有限公司竞衡假日酒店、上海蓝溪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39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国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徐逾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谢平,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蓝溪实业有限公司竞衡假日酒店,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詹益森,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蓝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詹益森,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万青,上海竞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国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蓝溪实业有限公司竞衡假日酒店、上海蓝溪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3940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蓝溪实业有限公司竞衡假日酒店、上海蓝溪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9,651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根据案件情况要求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蓝溪实业有限公司竞衡假日酒店、上海蓝溪实业有限公司价值179,651元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冬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莹
书 记 员 姚敏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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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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