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5181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女,1968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昆伦,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逸,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逾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鲍林,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亚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泰电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唐军芳
审 判 员 沈 磊
人民陪审员 许利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崔 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