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泰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国泰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义立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6660号
原告:上海国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义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国泰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义立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国泰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泰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国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