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执2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永富。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苗海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勇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良杰,男,汉族。
原告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苗海伟、郑勇强、王良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3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良杰、***、苗海伟、郑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6%以1055000元为基数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工程款清偿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收取为16004元,由被告王良杰、***、苗海伟、郑勇强负担。因被告王良杰、***、苗海伟、郑勇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申请书、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被执行人警示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2.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8月18日、9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有部分存款并进行扣划,扣划金额为10112元;发现被执行人苗海伟账户有部分存款并进行扣划,扣划金额为1281.58元;以上款项于2020年9月11日支付给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郑勇强名下豫A×××××号(经查已过户)、豫A×××××号、豫A×××××号;被执行人苗海伟名下豫A×××××号;被执行人***名下豫A×××××号车辆并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以上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0年8月21日前往新密市房地产服务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勇强所有的位于新密市曲梁镇密杞大道北、人和路东、蒋坡路南侧、兴业路西侧16号楼2单元706号房产(合同编号:19354339)一处,查封期限从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0日;于2020年8月24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苗海伟所有的位于中牟县××××南、恒通路东侧郑东新世界二期26号楼2104号房产(证号:1501184798)一处,查封期限为2020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3日。
4.于2020年8月21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密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5.于2020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9月14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于2020年9月4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1393.58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良杰、***、苗海伟、郑勇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范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