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3237号
原告: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南环路龙潭大桥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751113553。
法定代表人:丁党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槐东街9#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87093831J。
法定代表人:牛永富。
被告:***,男,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