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3民初816号
原告: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槐东街9#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87093831J。
法定代表人:牛永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战,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石营,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郑勇强,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王良杰,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勇强、王良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战、贾石营,被告***、***、郑勇强、王良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55000元;2.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的利息189900元(自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及2020年1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位于曲梁镇(东方佳人KTV娱乐公司)的施工装修合同,该合同签订时因东方佳人的名称还没有具体确定,因此双方装修的合同工程名称为:锦绣花园KTV装修工程,与现在的东方佳人为同一公司。2018年5月25日,双方签订了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工程为150万元,其中第一项约定了该工程竣工之前应付工程款150万的60%,等于90万元。第八条约定,于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余款60万元。如逾期未付清两笔款项,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后由于2019年3月11日东方佳人又增加了装饰工程,最后确定金额为176万元。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66万元,经结算,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110万元。2019年4月10日原告向被告王良杰出具了45000元的收条。被告应支付原告1055000元及利息。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装饰工程承包合同6页,证明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与四被告签订承包东方佳人KTV装修工程款为150万元,另外KTV内包房间竹纤维墙板造型费用另计算的事实;2、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一份,证明经双方协商同意,装修工程款总费用共计150万左右及正式营业10日内,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的60%,否则,四被告同意按总工程款的60%的剩余未付工程款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3、原告承包KTV工程预算清单5页,证明四被告对原告出具的预算清单,总工程款1223356.8元进行确认签字的事实;4、KTV决算清单3页及KTV工程款结算协议2页,证明原、被告对原告承包东方佳人KTV增加工程单价及工程款进行了清算,四被告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额为176万元进行签字确认的事实;截止签订补充协议之日,四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66万元,至今下欠原告工程款110万元;如果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100万元,该10万元放弃,否则,被告按原欠工程款110万向原告支付。
被告***辩称,合同上利息写的时间是从2020年3月31日之后计算的。
被告王良杰辩称,要求与原告继续协商。每次签字都是被告***让被告王良杰签的。
被告***辩称,愿意调解偿还原告债务。
被告郑勇强辩称,1.之前被告郑勇强的股份已经转让给被告王良杰,所以被告郑勇强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2.如果需要被告郑勇强承担责任,本案到执行阶段,要求按合伙股份比例偿还债务。被告已经支付的70万包括被告郑勇强自己担保的10万元。
被告郑勇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王良杰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股份已经转让给王良杰,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2.2019年2月2日股份比例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四被告股份的合伙情况。
被告王良杰、郑勇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四被告系个人合伙关系,合伙经营位于曲梁镇工信锦绣社区东方佳人KTV。2018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王良杰、郑勇强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该协议主要对工程期限及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
2018年12月17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装饰工程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1、四被告筹措资金10万元,原告继续施工至工程完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统一按效果图施工图进行施工,所增加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四被告不再支付工程款。以四被告付款日期为准,工期20天。原告承担图纸设计费。2、原告工程完工后,四被告应在5日内向原告进行决算,并出具剩余工程款欠款文书及付款时间;3、双方协商,待四被告正式营业10日内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至总工程款的60%。若四被告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此笔款项,则自愿同意按总工程款60%的剩余未付工程款金额向原告支付月息2分利息。
2019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王良杰、***、***签订《东方佳人KTV工程款结算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一、1.双方于2018年3月24日签署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锦绣花园KTV项目;2.双方于2018年5月25日签署东方佳人KTV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编号2018-03-24合同作废;3.双方于2018年12月17日签署东方佳人KTV装修工程补充协议;4.双方于2019年1月6日签署东方佳人KTV增加工程量预算表,经被告王良杰、***、***与原告双方协商,认可此预算表内的增加工程单价;5.原告与被告王良杰、***、***为了该工程能够顺利竣工,对已上四项签订的施工协议及增加工程预算表均认可并表示无异议,认真履行、认可以上协议约定的条款责任和义务;二、双方认可,四被告应付原告的工程款总额为壹百柒拾陆万元(1760000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四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陆拾陆万元(660000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四被告尚欠原告壹佰壹拾万元(1100000元);双方同意按如下进度付款:1.2019年3月30日前付肆拾万元(400000元),付款以收到条为准,总欠工程款按壹佰万元(1000000元)计算;2.下欠陆拾万元整(600000元),分批分次付;3.剩余款项2019年12月31日前分九个月平均支付;4.注:如果2019年3月30日前付不到肆拾万元(400000元),总欠工程款按壹佰壹拾万(1100000元)计算。四被告未按工程款结算协议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支付工程款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维修期为一年(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质保金为捌万元(80000元)。后被告未按该结算协议履行,形成诉讼。
另查明,结算协议签订后四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元。剩余1055000工程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四被告系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2019年3月11日原告与被告王良杰、***、***签订《东方佳人KTV工程款结算协议》是合伙人对装修工程款的确认,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四被告应按照该结算协议履行,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55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性质属于违约金,根据结算协议约定,本院酌定支持四被告自2019年3月31日起(违约之日)按年利率6%以1055000元为基数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工程款清偿为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良杰、***、***、郑勇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6%以1055000元为基数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工程款清偿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收取为16004元,由被告王良杰、***、***、郑勇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韩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