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544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亭,郑州市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槐东街9号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87093831J。
法定代表人:牛永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承和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左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