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2217号
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56682C,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兴路磁灶宅内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其桓,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显冰,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61389R,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崇德路**宏泰商厦**。
被告:***,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愿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51元,由原告福建省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白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许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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