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923民初132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群,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山社区世纪大道899号永晟金融大厦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61389R。
负责人:周硕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泰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宏泰建设公司立即支付***欠款本金及违约金393008.1元(欠款本金446094元,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2月20日为66914.1元,合计513008.1元,扣除宏泰建设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还款的120000元,剩余本金及违约金合计393008.1元),从2022年2月21日起的违约金以本金3260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与宏泰建设公司原系合作关系,***为宏泰建设公司承揽建设项目提供机械签证、中转池签证、钢筋签证等服务。2021年8月20日,经***与宏泰建设公司核对确认,宏泰建设公司尚欠***机械签证、中转池签证、钢筋签证等费用共计446094元。双方确认后宏泰建设公司向***出具《欠款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宏泰建设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前将欠款全额一次性支付给***······若宏泰建设公司未在约定日期前向甲方足额支付欠款,每逾期1个月(不足30天按一个月计算)按欠款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但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多次催讨,宏泰建设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还款120000元,剩余款项宏泰建设公司却用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欠款。***认为合法的欠款应当及时支付,宏泰建设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不但违反合同约定,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诚望判如所请。
宏泰建设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本案是基于***对项目场外排污管网、中转池进行施工产生的机械台班费、材料费、人工费用,并非***诉称基于合作关系产生的所谓签证服务,工程领域不存在此类服务项目。***诉求的欠款金额及违约金明显错误。宏泰建设公司已于2022年1月29日分别向***转账支付50000元、29000元、41000元,合计120000元,应予以抵扣欠款本金,但***并未予以扣除。宏泰建设公司提供的《场外排污管网材料签证汇总》可以证实,双方于2021年7月24日核对的钢筋材料及制作费为122408元(127483.2-2000-2275.2-800),因此宏泰建设公司提供的《钢筋买卖合同违约金》、《欠款协议书》以127483.2元作为基数计算出的钢筋违约金15297元有误。另外,根据***提供的《钢筋买卖合同》、《场外排污管网材料签证汇总》的内容可以证实,***实际是一种包工包料的施工行为,由于***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合同是无效的,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无效。且即使能支持违约金,按月利率3%计算也过高。同样,《欠款协议书》所约定按3%计算违约金亦无效,按月利率3%计算也过高。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宏泰建设公司的身份主体。证据二欠款协议书、场外排污管网机械签证汇总、中场池签证汇总、场外排污管网材料签证汇总、钢筋买卖合同、收据、钢筋买卖合同违约金,证明2021年8月20日经***与宏泰建设公司核对确认,宏泰建设公司尚欠***机械签证、中转池签证、钢筋签证等费用共计446094元,双方确认后宏泰建设公司向***出具《欠款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宏泰建设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前将欠款全额一次性支付给***······若宏泰建设公司未在约定日期前向甲方足额支付欠款,每逾期1个月(不足30天按一个月计算)按欠款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宏泰建设公司认为钢筋水泥的计算有误,现结合以上证据与2021年8月20日签订的欠款协议书,双方对违约金15297元已进行确认;证据钢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双方于2021年8月20日确认违约金为15297元。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宏泰建设公司提交证据企业网银交易凭证,证明宏泰建设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分别向***账户转账50000元、29000元、41000元,合计120000元,应予以抵扣欠款本金,但***并未予以扣除。
***质证认为,对宏泰建设公司提交的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宏泰建设公司偿还的120000元应当用于偿还2022年1月29日的本金及产生的违约金,不能单独抵扣本金。
本院认为,***对宏泰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证明宏泰建设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偿还120000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为宏泰建设公司在屏南县路下乡养猪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并建立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产生欠款问题。经双方结算,宏泰建设公司确认结欠***款项共计446094元(含机械签证费用50389元、中转池签证费用258000元、钢筋签证费用122408元及钢筋买卖违约金15297元),并于2021年8月20日向***出具欠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宏泰建设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前将欠款全额一次性支付给***,***当日开具收据一份,同时此协议自动作废;如宏泰建设公司未在约定日期前向***足额支付欠款,每逾期1个月(不足30天按一个月计算)按欠款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予***。协议书出具后,宏泰建设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分别向***转账支付50000元、29000元、41000元,合计120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宏泰建设公司与***因合作关系产生欠款,并出具欠款协议书确认欠款金额,应当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约定宏泰建设公司应于2021年9月20日前将欠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若逾期支付应当支付违约金,但宏泰建设公司截止至2022年1月29日仅支付120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请求判令宏泰建设公司支付欠款本金及违约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欠款本金和违约金的数额的确定问题。因双方签订欠款协议书确认欠款本金为446094元,故本院认定该金额为欠款本金。双方约定欠款违约金每月按欠款总额的3%计算,宏泰建设公司认为违约金按月利率3%计算过高应予调整。本院认为,***的合同权利为收取欠款,其损失应为未收到欠款的利息损失,该损失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确定,案涉双方约定违约金按月利率3%计算相对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明显偏高,应依法予以调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依法调整违约金为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即自2021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经本院核算,截止至2022年1月28日宏泰建设公司应当支付的逾期违约金数额为446094元×15.4%÷12个月÷30天×130天=24807.78元。宏泰建设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支付120000元,该金额在支付违约金后应折抵本金。故宏泰建设公司应向***支付的欠款本金为446094元-(120000元-24807.78元)=350901.78元,违约金为自2022年1月29日起以350901.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主张自2022年2月21日起的违约金以3260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院依法调整为自2022年1月29日起以350901.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2年2月20日止,自2022年2月21日起以3260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宏泰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本金350901.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1月29日起以350901.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2022年2月20日止,自2022年2月21日起以3260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7196元,由原告***负担708元,由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继珍
人民陪审员  韦小晶
人民陪审员  张 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包振华
书 记 员  张雯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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