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川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3430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翔、肖莹翔,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梅山社区世纪大道**永晟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61389R。
法定代表人:周硕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意、黄鹏飞,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川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兴路**信用代码91500227768876157P。
法定代表人:艾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曾各清,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三人:***,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宏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川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各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文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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