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绿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万洋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3335号
原告:河南绿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莲花街11号8幢1单元9-10层42号。
法定代表人:李付献,董事长。
被告:济源市万洋华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万洋大道万洋科研中心。
法定代表人:卢一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绿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万洋华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应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晋洋洋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聂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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