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绿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宁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8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绿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莲花街11号8幢1单元42号。
法定代表人:李付献。
被执行人:河南宁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mini国际1007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林。
被执行人:王森林,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河南绿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宁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森林合同纠纷一案中,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8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宁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森林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河南绿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金60700元。被执行人河南宁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森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绿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宁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森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宁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森林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河南宁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森林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11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王森林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11290元,已依法予以冻结,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811元,剩余10479元已由申请人领取。
2、查明被执行人王森林名下登记有豫A×××××北京现代牌汽车信息,已依法予以查封,因找不到该车辆,未实际扣押,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经本院依法委托调查,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
四、向被执行人河南宁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森林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惩戒措施,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森林予以司法拘留,因未找到被执行人王森林,司法拘留未实施,终本期间不停止处罚措施的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700元及相关利息,案件执行费811元,共计61511元相关利息,已执行到位11290元,扣除执行费811元,剩余10479元已由申请人领取,未执行到位标的款为50221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宁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森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绿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贺耀彩
审判员  郭朝武
审判员  王欢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葛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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