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陈略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4民初1735号 原告:***,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开发区经海三路10号院新岛产业园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