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7财保186号
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71585582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市垄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北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MA07UHK51P。
法定代表人:马高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垄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59003元或者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垄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59003元或者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保定市满城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耿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