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北民初字第895-3号
原告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韩庄乡东良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县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密,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建军,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县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建军,河北诚信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县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满城县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81元、减半收取94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保定市众防恒旗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申伟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