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691执21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满城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冀069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保定市满城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定市满城区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主动履行了(2018)冀069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2018)冀069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69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