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拓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拓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岗头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607民初714号
原告:保定市拓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东环路保安锁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定市满城区新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
法定代表人:白四新,村委会主任。
原告保定市拓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为满城县城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村民委员会(原为满城县大册营镇***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市拓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白四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定市拓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筑路工程款217157.4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街道硬化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筑路面每平方米27元,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付乙方款25%,余75%作为保证金,到2015年阴历年底付清余款;工期30天,至2014年10月30日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期完工。被告验收丈量筑路面积为18542.87平方米,后给付原告30万元工程款,下欠200657.49元,原告另垫付税款16500元也应由被告负担。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上述欠款,但被告均以无款为由不予给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村民委员会辩称,2014年9月30日,***委会与***也签订有一份街道硬化合同,因村两委班子已经调整,原告所诉是否属实,请法庭依法查明。如果原告所诉不实,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30日,满城县城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满城县大册营镇***村民委员会签订《***街道硬化承包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发包方为***委会(甲方),承包方为满城县城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经***两委、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对村东入村路、村内及庄上街道水管沟破坏路面等进行硬化,经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承包,承包合同如下:一、筑路所需水泥必须是正规厂生产的425#水泥,并且向甲方提供合格证。二、灰比:石砂灰比为3:2:1,否则甲方有权制止施工,一切损失由乙方负担。三、甲方提供拌灰场地,水、电费款、砂石料灰款及运输费由乙方负担。四、入村路宽约4米,长约250米,约1000平方米,厚度13厘米,路面平,向东南排水顺畅,路基由乙方整平夯实。五、村内街道水管沟,包括起沟,必须夯实与原路面筑平并震动,厚度:主街(村南广场-大队部-村西口)12厘米,其他街道统一为10厘米。六、工期30天,自2014年9月30日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竣工。七、包价筑路面按27元/平方米计算(按实际测量验收合格面积计算)。八、付款方式: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付乙方款25%,余75%作为保证金,到2015年阴历年底,如不出现任何问题,款付清。九、投标方押金10000元,中标者待进场开工7天后甲方退还乙方押金。十、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搞好安全,如有伤亡等事故,全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发包方:满城县大册营镇***村民委员会(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2014年9月30日。承包方:满城县城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建军(签名),2014年9月30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6年10月30日,时任***委会主任***与原告公司员工*建军联合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村委会2014年9月村内道路加宽筑路工程,共计筑路面积18542.87平方,每平方承包价格27元,共计500657.49元(伍拾万零陆佰伍拾柒元肆角玖分)。已付300000元(叁拾万元整),下欠200657.49元(贰拾万零陆佰伍拾柒元肆角玖分)。税款由村委会负担,税款16500元(壹万陆仟伍佰元整),共计欠款217157.49元(贰拾壹万柒仟壹佰伍拾柒元肆角玖分)。***委会经手人:***(签名),承包方:*建军(签名),2016年10月30日。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与被告签订街道硬化承包合同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庭审后被告现任村主要干部也进一步核实了相关情况,认可原告施工事实。至于被告欠款金额,通过原、被告签订的《***街道硬化承包合同》和***与*建军出具的证明,足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及税款金额为217157.49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和垫付的税款,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拓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税款共计217157.49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2020年5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元,减半收取计2279元,由被告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