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5民初318号之一
原告:曹妃甸区宏胜钻井队,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
经营者:刘互国。
被告:乐亭县圣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顾云飞,经理。
原告曹妃甸区宏胜钻井队与被告乐亭县圣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3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曹妃甸区宏胜钻井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曹妃甸区宏胜钻井队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曹妃甸区宏胜钻井队负担。
审判长 刘 灼
审判员 李宝奎
审判员 张克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