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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4233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住所地延吉市。
负责人:张学良,该行行长。
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省延边州龙井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中小企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全承男
被告:全承男,男,朝鲜族,住址**省延吉市。
被告:***,女,朝鲜族,住址**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告****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承男、***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于2022年6月2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承担。
审判员  焦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