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1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等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市劳人仲(2021)44号仲裁裁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2,804.13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129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和执行费,并经本院先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3,120元、6560元、6560元、6560元、7,564.13元。2022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的延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延市劳人仲(2021)44号仲裁裁决中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