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2401财保176号
申请人:延吉市华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延吉市华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延吉市华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吉市华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5万元或查封相应等价财产。
本案受理费1770元,由申请人延吉市华正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