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同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同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326号
申请人:**,男,1981年5月,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
被申请人:吉林同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汪淑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吉林同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同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10500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同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10500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