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
被申请人:吉林同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汪淑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吉林同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吉0102民初65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同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10500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同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春分行新世界支行,账号:221000622018150054391)存款4105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