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乐科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与青海乐科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0203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住青海海东工业园区一区西03栋。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青海乐科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1000745958442。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乐科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青海乐科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青海乐科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依法向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核实该笔债权后,向该公司发出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该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经过司法强制扣划,到账2224900元,除去执行费26852元,本案实际到账2198048元。本案剩余案款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203执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德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