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安捷照明有限公司与西安大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499号
原告:西安安捷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259号18幢1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98638283M。
法定代表人:张卫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大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35座、37座01单元1-3层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336221239。
法定代表人:陈桂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安捷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大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安捷照明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安捷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安捷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0元,由原告西安安捷照明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西安安捷照明有限公司已预交120元,由本院退付其60元)。
审判员  赵栋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蒙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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