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大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7财保8号 申请人:陕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东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大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大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元月31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依法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3895元(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X支行,账号:6100XXXXX000********)。申请人陕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购买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大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户名:西安大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支行;账号:6100XXXXX000********)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3895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人陕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陕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