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大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5975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一坊220楼平房8号。 被执行人:西安大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丝路融豪科技创业创新产业园第34座、35座、37座01**1-3层01号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西安大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8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73759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经和申请人确认,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执59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