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1民初2873号
原告:杨再顶,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自治县人,现住重庆市**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鸿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阳城街道办事处学院路****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657855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杨再顶与被告重庆市鸿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杨再顶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再顶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原告杨再顶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