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5民初15931号之一
原告:重庆宗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484622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锦城路******会信用代码9150011776265706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市鸿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学院路****2-1-4码91500117696578555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丽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小南街**用代码9150011756785431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松山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思居村七社50011776594094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重庆春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50011673398464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5001037094985392。
负责人:***,行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宗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臻***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鸿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丽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松山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重庆春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宗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各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宗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宗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宗洋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邹 涛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