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鸿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鸿福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靖宇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4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鸿福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新建街55号1栋2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靖宇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长春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鸿福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靖宇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靖宇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拥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靖宇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金额详见通知书),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关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