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天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06民初360号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对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天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政府、鸡西市城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黑0306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黑0306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二页第三行“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天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共同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8元,由被告哈尔滨天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共同负担272元。”。
审判员  隋巍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瑞博